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林育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更生之必要費用新臺幣肆仟玖百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按相關債務人、債權人人數及清理程序可能所需之通知次數及郵資費用予以計算後,本件估算尚需補繳必要費用新臺幣4千9百元。此為預估之必要費用,尚有不足,再命補繳;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韓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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