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10號原告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樓被告乙○○
之1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06,003元,應繳裁判費27,8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6,82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