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聲請人 林筱芸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預納郵務送達費2,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