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60號上訴人 周勝義
蔡玉霜 周勝賢 被上訴人 梁依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5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1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5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