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22號原告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廠法定代理人 王長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 律師
陳姿樺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肇祥 訴訟代理人 孫修齊
林國強 黃勇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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