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2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及偽造文書及背信案件,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偵查中為限制出境之處分,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三九號卷屬實。且查該案中,聲請人所涉嫌之罪名不僅包括偽造文書罪,尚包括背信罪,僅因偽造文書罪較重,故於案由欄記載「偽造文書等」,又其後聲請人所涉犯之背信罪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故聲請人所述之其所犯案件已經不起訴處分云云,顯與事實不符,尚難採信。又本件聲請人所涉係屬於金融犯罪,因其背信行為導致福興鄉農會之損失高達二千餘萬元,為免其逃亡國外規避刑責,本院認仍有繼續限制出境之必要。綜上,聲請人解除限制出入境處分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法官高文崇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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