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湖秩字第3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被移送人   侯良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3月26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1137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侯良橙冒用他人身分證明文件,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3月22日10時5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內湖區南湖大橋下。
㈢行為:被移送人在上開時間、地點,冒用 陳永鑫 所有之臺北
市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經路檢員警攔查後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卷附陳永鑫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證號:A003887、
有效期限:110年7月7日)影本1紙。
三、被移送人所為,核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之冒
用他人身分證明文件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犯情節及年齡
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王盈淳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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