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633號
原   告  丁佳琪
送達代收人  王士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練恩賢 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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