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寶圻 代理人 邱超偉 律師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富吉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望修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永豐信用卡)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美商花旗銀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民國(下同)98年度消債更字第45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佐。查聲請人主張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24,000元,再加計每月單親補助3,000元,合計每月約為27,000元,有聲請人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袋、高雄縣鳳山市單親暨中低收入戶兒童少年生活扶助(含特殊境遇婦女子女生活津貼)、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附卷可憑,堪信為實。次查聲請人名下別無財產,亦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附卷可參,亦足認採。經參酌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聲請人以每1個月為1期,清償期限8年(96期)、每期清償10,000元,合計共清償960,000元。又查聲請人尚有未成年子女徐○○(與前夫徐○○所生,00年00月00日生)、陳○○(與夫陳○○所生,00年0月00日生)等二人,且其夫
陳○○已於96年3月20日因腦幹出血而死亡,是未成年子女陳○○之扶養費部分即需由聲請人獨力負擔,上開等情有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其夫陳○○死亡證明書等在卷可查,足為憑信。是聲請人每月尚須負擔其未成年子女徐○○(扶養費應與前夫平均共同負擔,故此部分之扶養費以二分之一列計)、陳○○(因其父陳○○已死亡,故此部分之扶養費由聲請人全額負擔)。復查以高雄縣98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標準每人每月9,829元為準,聲請人每月生活費即應以9,829元列計,另未成年子女因花費不若成年人,故其每月扶養費用,應以每人每年免稅額82,000元÷12(月)=6,833元列計,綜上,聲請人每月所需負擔之生活必要費用及扶養費合計為20,078元。以聲請人之平均月收入27,000元扣除所提更生方案之每個月清償10,000元之餘額為17,000元,已低於上開20,078元之標準,且聲請人於本院認可更生方案後,本當撙節開支,以求更生方案履行之確實,倘聲請人之更生方案願以並得以低於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金額維生,適足徵聲請人已有撙節開支之準備,益見其清償債務之誠,亦不容債權人等僅憑臆測,即任意指摘其有隱匿收入、或顯無更生履行之可能等情事。再查債務人經本院通知,請其重擬定更生方案後,亦迅予重新提出提高每月清償金額之更生方案等情,當屬已盡其最大誠意及能力而為清償。綜上,本院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且可行,且又查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末查:以聲請人目前之信用,已殊難再有向他人貸款之機會,且考量其收入並不豐厚,自無多餘金錢及能力供其揮霍或奢侈、浪費之可能,復以聲請人將長時期履行債務義務,自當努力工作,以期待將來重新出發,並藉此改善其消費習慣,故本院認無限制其生活程度之必要。又聲請人如附件之更生方案既經本院認可,聲請人應本於主動積極之態度,自行與各債權人連繫清償事宜,儘速依更生方案之條件清償債務,乃屬當然之理。
四、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於債權人會議書面表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