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4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7209號、第731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共肆包,均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共肆包,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98年10月9日出所而執行完畢。詎仍未戒除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其位於高雄縣○○鄉○○村○○○路○○○巷○○○號住處內,為下列犯行:
㈠於98年10月24日下午3時許,以將海洛因滲入香煙燒烤之方
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年月26日下午
1時許,在高雄縣○○鄉○○村○○路和春技術學院後方產業道路,為警盤查,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而知悉上情。
㈡於98年11月20下午11時許,以將海洛因摻入香煙內點燃吸食
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復於1小時後,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中,以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1次。嗣於同年月21日下午8時35分許,與友人 張簡振嘉 在高雄縣○○鄉○○○路○○○巷○○號「南雄代天府」旁,為警盤查,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共4包,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可待因、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進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犯罪事實㈠部分:
1.台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98年11月6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2.高雄縣警察局林園分局查獲毒品案件嫌疑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3.被告之自白。㈡犯罪事實㈡部分:
1.台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98年12月4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2.高雄縣警察局林園分局查獲毒品案件嫌疑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3.扣案之海洛因4包(重量如附表所示)、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
4.被告之自白。
三、論罪: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1、2款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是核被告分別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犯該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二級毒品, 嗣進 而施用之,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觸犯構成要件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四、科刑:㈠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行為不僅戕害自身身心健康,亦間接
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後,仍未能戒斷毒癮,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顯見其對毒品之依賴情形非輕,且有詐欺之前科及執行紀錄(未構成累犯),有其本院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報表及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平日素行非佳,並綜合考量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㈡扣案之白色粉末4包(重量如附表所示),確屬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無訛,此有前揭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9年1月4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而裝盛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各1只,其中亦均含有無法析離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琇晴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毒品名稱│重量│├──┼────┼──────────┤│1│海洛因│驗前淨重0.031公克││││驗後淨重0.021公克│├──┼────┼──────────┤│2│海洛因│驗前淨重0.011公克││││驗後淨重0.001公克│├──┼────┼──────────┤│3│海洛因│驗前淨重0.054公克││││驗後淨重0.044公克│├──┼────┼──────────┤│4│海洛因│驗前淨重0.141公克││││驗後淨重0.131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