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128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349號,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9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及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罪,不服第一審判決,而於民國99年1月26日提起上訴,但未敘述上訴理由,經原審法院刑事庭以板院 輔刑銘 98訴4349號字第0006664號函,命其應於收文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先後於99年2月1日送達至台灣新店戒治所,由其簽名收受,復於同年3月3日再次送達於台北縣三重市○○街○○號1樓之住所(寄存送達),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惟被告迄未補正書狀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揆諸上揭說明,被告之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宋明蒼
法官游紅桃法官趙功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