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0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052號債權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務人 潘淑美 即 潘寶堂 之繼承人債務人 潘美珠 即 潘林 蕊之繼承人債務人 潘美香 即 潘林蕊 之繼承人債務人吳 潘美雪 即潘林蕊之繼承人債務人 潘美蓮 即潘林蕊之繼承人債務人潘林即潘林蕊之繼承人債務人 潘士明 即潘林蕊之繼承人債務人 潘順義 即潘林蕊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潘淑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寶堂之遺產範圍內,債務人潘美珠、潘美香、 吳潘美雪 、潘美蓮、潘林、潘士明、潘順義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林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陸仟叁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