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56號原告 謝承穎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樹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陳報原告年籍住址及其原婚姻關係之佐證。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並提出原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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