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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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11號上訴人 曾金福 即五心級足體養身館被上訴人A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壹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