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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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82號原告 李虹禛 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6
8號裁定可資參照)。查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0349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程序,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而被告於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中,其中債權人即被告對債務人執行之債權額本金為新臺幣(下同)142,043元,有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03498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2,0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