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柒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4月7日執行羈押。茲經於99年6月29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7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馬培基
法官劉正偉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