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親聲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親聲字第161號聲請人 王鈺嫻 相對人 賴義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扶養事件,為戊類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民國101年6月1日施行之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第74條規定甚明。再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關係人(即聲請人)未預納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依聲請人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萬元,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繳納之聲請費用為2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經本院於101年10月1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同年10月23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考,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