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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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99號
上訴人
即原告OOO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OOO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捌佰柒拾壹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3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各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而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4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上訴人A07對民國114年8月6日本院112年度家繼訴199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足上訴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上訴人A07於第一審主張附表編號1、2之遺產,應優先扣償被繼承人A001生前積欠上訴人之債務新臺幣(下同)4,844,625元,再扣償被上訴人A08之104,300元,餘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二分之一分配,此部分上訴人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6,904,264元,【計算式:4,844,625元+(9,068,202元-4,844,625元-104,300元)÷2=6,904,264元,小數以下四捨五入】;附表編號3至19之遺產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各二分之一計算,此部分上訴人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12,690元,(計算式:25,380元÷2=12,690元);附表編號20之遺產則由上訴人補償被上訴人5,000元後,由上訴人單獨取得,此部分上訴人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5,000元。綜上,上訴人因本件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共6,921,954元,(計算式:6,904,264元+12,690元+5,000元=6,921,954元),上訴人A07上訴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23,871元,未據上訴人A07繳納。茲因上訴人A07尚未據繳納該等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A07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速補正本件之上訴理由,併此敘明。
四、綜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附表:
編號
項目
名稱/帳號/編號
金額
(新臺幣)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暨同區段253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
9,086,202元
2
房屋
3
存款
台灣銀行安南分行000000000000
7,519元
4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
923元
5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00
1,000元
6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0000
432元
7
存款
高雄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
176元
8
存款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00000000000
4元
9
存款
00000000000000
1,074元
10
存款
A004000000000000000
92元
11
存款
台南安順郵局000000000000000
940元
12
存款
台南文元郵局00000000
101元
13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北府分行00000000000000
6,357元
14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金華分行000000000000000
95元
15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金華分行000000000000000
4,667元
16
存款
玉山商業銀行安南分行0000000000000
2,000元
17
商號
諺鴻(註冊/審定號:00000000)
18
商號
龍過堂山海鎮譽鴻開運坊及圖(註冊/審定號:00000000)
19
商號
神號筆(註冊/審定號00000000)
20
商號
諺鴻開運坊(註冊/審定號:00000000)
資本額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