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0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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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09號

債權人泰荷清歡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穎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淑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王淑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建物所有權人為王淑珍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7樓之1)。

四、請提出管委會有關管理費與新建住戶信箱相關完整規章,及新臺幣25,690元之明細。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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