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48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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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4836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顏維宏   

           住○○市○鎮區○○○路0號32樓  

債 務 人  蔡順晶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及保險解約金等債權,俾利聲請執行;經查,查無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保險解約金債權,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展葉電器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在高雄市前金區,此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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