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再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抗字第11號再審聲請人 李明哲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再審之訴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5月6日所為104年度抗字第7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張國彬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