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31號聲請人 陳良 和相對人巨陞企業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陳芝箖附表:
┌──┬──────┬─────────────────┐│編號│應更正處│應更正之記載│├──┼──────┼─────────────────┤│1│原裁定理由欄│原記載│││一第1、2、├─────────────────┤││4行│ 陳育宏 │││├─────────────────┤│││更正後記載│││├─────────────────┤│││ 陳宏育 │├──┼──────┼─────────────────┤│2│原裁定理由欄│原記載│││三㈠第1、2├─────────────────┤││、3、5行;│陳育宏│││三㈡第1、2├─────────────────┤││行│更正後記載│││├─────────────────┤│││陳宏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