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9號債務人 鄭安信 代理人賴昱任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4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國民年金及勞保退休金等固定收入,亦有債務人提出郵局存摺影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在卷足憑(見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52至58頁、第66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法院核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後之次月20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每3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459元,合計清償6年24期,共17萬9,016元,清償成數3.82%(計算式:7,459×24=179,016;179,016÷4,678,082=3.82%)。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尚有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之保單1份,預估保單解約金3萬2,478元,是債務人裁定開始更生時財產總價值為3萬2,478元。此有中國人壽104年9月18日中壽契字第1040003125號函(見消債更卷第94至95頁)存卷可考。
債務人願提供相當於上開保單解約價值之等值現金,於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24期每期增加清償1,354元,合計增加清償3萬2,496元,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15萬9,317元,扣除必要支出30萬7,200元後,並無餘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7萬9,016元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每月必要支出1萬3,300元,雖
略高於內政部公布新北市105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2,840元,惟考量債務人罹患膽囊炎、胰臟炎、膽管炎及關節病變等疾病(見本院卷第137至156頁),應認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仍在一般人合理生活程度內。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以尊重。
㈢至債權人主張清償成數過低,按更生方案係以債務人自力所
能獲得之現有之資力作為履行之基礎,前已敘明,則清償成數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經審酌債務人之上開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支出後,餘額2,042元(計算式:15,342-13,300=2,042),已將該餘額幾乎全數用以清償債務,除每月固定收入外,更將保單解約價值之金額,每期增加提撥1,354元至更生方案清償,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呂宗璘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3個月為1期,共6年││24期,每期於每月20日清償7,459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2.更生方案如1期未履行,視為全數到期。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3.債權總金額:4,678,082元。││4.總清償金額:179,016元。││5.總清償比例:3.82﹪。│├───────────────────────────────┤│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2,875│84│├──┼──────────────┼──────┼──────┤│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8,198│348│├──┼──────────────┼──────┼──────┤│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47,580│873│├──┼──────────────┼──────┼──────┤│4│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0,480│33│││公司│││├──┼──────────────┼──────┼──────┤│5│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9,152│397│├──┼──────────────┼──────┼──────┤│6│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4,384│39│││公司│││├──┼──────────────┼──────┼──────┤│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11,575│497│├──┼──────────────┼──────┼──────┤│8│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34,233│1,011│├──┼──────────────┼──────┼──────┤│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26,209│1,477│├──┼──────────────┼──────┼──────┤│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32,044│2,443│├──┼──────────────┼──────┼──────┤│11│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61,352│257│├──┼──────────────┼──────┼──────┤││合計│4,678,082│7,459│└──┴──────────────┴──────┴──────┘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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