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10號106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原告 王朝隆
王木源 吳昆奇 被告 邱信源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年度交訴字第46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106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王碧瑩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