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4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明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明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明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為本院,經判刑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孫明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56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上訴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970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49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5年9月1日入監執行,有受刑人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202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王偉光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