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友邦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友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友邦因詐欺等罪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08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9年10月28日送監執行,法務部於100年7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00118091
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楊貴雄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