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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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書含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書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書含因詐欺(誤植為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4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3055號上訴駁回確定,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220號裁定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於民國99年7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7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00118091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世宗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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