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三貿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案號:100年執聲付字第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三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三貿因妨害風化罪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40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函檢附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件,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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