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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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678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告 陳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26日上午9時10分在本庭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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