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俊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觀諸同法第533條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0年度全字第271號裁定禁止聲請人就假處分裁定附表所列不動產不得讓與、設定負擔、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處分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4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