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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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058號上訴人 胡晉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柳嫦娥 間因100年度婚字第1058號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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