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9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998號聲請人 李國雄 代理人 呂振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若萍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998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001│ 黃明輝蔡崑霖 、蔡│81年5月27日│81年7月28日│750,000元│││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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