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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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9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978號聲請人 祝王貴珍 (即 祝文如 .代理人 鄭淑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426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年11月5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康翠真┌──────────────────────────────────┐│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97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信元│80-NX-0000000-0│1│180│││實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