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231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4年4月25日起至129年4月2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甲○○於94年4月27日邀同第三人 林原義 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6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4月27日止,前3年按期付息不還本金,後17年分204期,每期攤還部份本金及按借款餘額計算之利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7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583,00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1件、繳息明細查詢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23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1302-2│建│1,880.00│10000分之97│└──┴───┴────┴───┴───┴─┴────┴──────┘┌─────────────────────────────────────┐│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23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44│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7層樓房│64│64│平│鋼筋│8.│平│全部│││40│鹽行里永安路│康市鹽行│鋼筋混凝│.8│.8│方│混凝│10│方│││││165巷22號5樓│段1302-2│土造│2│2│公│土造││公│││││之1│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鹽行段445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