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863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二人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