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863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二人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