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980號
原 告 士林官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於規約第18條第2項合意由士林官邸社區公寓大廈所
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有士林官邸社區住戶管理規
約附卷可稽,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