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小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309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據以請
求之債權證明文件正本(並附影本2件),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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