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6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618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剴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統盛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
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5
月24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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