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38號上訴人ARCHINT".法定代理人 林淑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438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壹拾參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即新臺幣(下同)肆佰參拾貳萬參仟陸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伍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