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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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03號原告 林廖淑卿 (即 林佳慧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複代理人 黃麟淵 律師
張嘉育 律師被告 寧浚騰
金翔亮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劉惠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犯過失致死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438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01號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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