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59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5年6月27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4年7月10日後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陳筱蓉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