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205號原告乙○○
樓之2被告甲○○
樓之2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點之㈡段中關於「經查,原告主張兩造於93年11月14日之婚姻,並未具備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經查,原告主張兩造於90年11月13日之婚姻,並未具備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廖家陽
法官郭慧珊法官黃苙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書記官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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