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680號債權人 吳真 債務人 蕭創鴻張素鐘 之繼承人債務人 蕭莫元 即張素鐘之繼承人債務人 蕭莫文 即張素鐘之繼承人債務人 蕭莫仁 即張素鐘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蕭創鴻、蕭莫元、蕭莫文、蕭莫仁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張素鐘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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