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瑞弘選任辯護人史雙全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353號),前經終結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孫少輔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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