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3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佩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佩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釋明債務人之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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