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631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謝世勇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以下同)4,220元整,及其中74,694元……」計息本金逾請求本金,金額是否有誤?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繕本7份。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