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侵上訴字第1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468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哲文選任辯護人劉家榮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俊滄 選任辯護人 蘇勝嘉 律師
柳聰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滄、陳哲文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俊滄、陳哲文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年9月9日執行羈押(卷證於同日送至本院),至100年12月8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0年11月30日訊問(本院卷153頁)後,認被告陳哲文涉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刑法第227條第4項等罪7罪;及認被告林俊滄涉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1、2項、刑法第227條第1、3項等5罪,而判處陳哲文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及判處林俊滄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9年,刑期均甚長,確有逃亡之虞,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
100年12月9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曾逸誠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