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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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3號原告 黄玉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燕靖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
二、陳報被告林燕靖(女)最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被告之明確地址(不能僅記載彰化市林森路)。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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