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 李妘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彥澤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