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9號債權人 宋大衛
一、上列當事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珠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9號債權人 宋大衛
一、上列當事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珠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